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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羽毛球 (BM: judie,chedong,jx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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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jy (小石子), 信区: Badminton
标 题: 羽毛球比赛规则
发信站: 网易虚拟社区北京站 (Thu Apr 22 22:51:03 1999), 站内信件

本文纯属摘抄。
羽毛球比赛规则

1995-1998
1. 球场
2. 网柱
3. 球网
4. 羽毛球
5. 球拍
6. 设备的批准
7. 运动员
8. 掷挑边器
9. 计分
10.交换场区
11.发球
12.单打
13.双打
14.发球区错误
15.违例
15.违例
16.重发球
17.死球
18.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
19. 门兄霸 和申诉

1. 球 场

1.1 球 场 应 是 一 个 长 方 形 , 如 图 A( 规 则 1.5 除 外 ) ; 根
据 图 中 所 示
尺 寸 , 用 宽 20 毫 米 的 线 画 出 。
1.2 场 地 线 的 颜 色 最 好 是 白 色 、 黄 色 或 其 他 容 易 辨 别
的 颜 色 。
1.3.1 测 试 正 常 球 速 区 域 的 4 个 40 毫 米 x40 毫 米 的 标 记
( 规 则 4.4) ,
应 画 在 单 打 发 球 区 边 线 内 沿 , 距 端 线 530 毫 米 和 990 毫
米 处 ( 如 图
B 、 C) 。
1.3.2 这 些 标 记 的 宽 度 均 包 括 在 所 画 的 尺 寸 内 , 即 距
端 线 外 沿 530
毫 米 至 570 毫 米 和 950 毫 米 至 990 毫 米 。
1.4 所 有 场 地 线 都 是 它 所 确 定 区 域 的 组 成 部 分 。
1.5 如 果 面 积 不 够 画 出 双 打 球 场 , 可 画 一 单 打 球 场 ,
如 图 D ; 端
线 亦 为 后 发 球 线 , 网 柱 或 代 表 网 柱 的 条 状 物 ( 规 则 2
.2) 应 放 置 在
边 线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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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 柱

2.1 从 球 场 地 面 起 , 网 柱 高 1.55 米 。 网 柱 必 须 稳 固 地
同 地 面 垂 直
, 并 使 球 网 保 持 紧 拉 状 态 , 如 规 则 3 所 述 。 网 柱 如 图
A 所 示 , 应
放 置 在 双 打 的 边 线 上 。
2.2 如 不 能 设 置 网 柱 , 必 须 采 用 其 他 办 法 标 出 边 线 通
过 网 下 的 位
置 。 例 如 , 使 用 细 柱 或 40 毫 米 宽 的 条 状 物 固 定 在 边
线 上 , 垂 直
向 上 到 网 顶 绳 索 处 。
2.3 在 双 打 球 场 上 , 不 论 进 行 的 是 双 打 还 是 单 打 比 赛
, 网 柱 或 代
表 网 柱 的 条 状 物 , 均 应 置 于 双 打 边 线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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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球 网

3.1 球 网 应 是 深 色 、 优 质 的 细 绳 织 成 。 网 孔 方 形 , 各
边 长 均 在
15-20 毫 米 之 间 。
3.2 网 上 下 宽 760 毫 米 。
3.3 网 的 顶 端 用 75 毫 米 的 白 布 对 折 而 成 , 用 绳 索 或 钢
丝 从 夹 层 穿
过 。 白 布 边 的 上 沿 必 须 紧 贴 绳 索 或 钢 丝 。
3.4 绳 索 或 钢 丝 须 有 足 够 的 长 度 和 强 度 , 能 牢 固 地 拉
紧 并 与 网 柱
顶 部 取 平 。
3.5 球 场 中 央 网 高 1.524 米 , 双 打 边 线 处 网 高 1.55 米 。

3.6 球 网 的 两 端 必 须 与 网 柱 系 紧 , 它 们 之 间 不 应 有 空
隙 。
4. 羽 毛 球
4. 羽 毛 球

    羽 毛 球 可 由 天 然 材 料 、 人 造 材 料 或 用 它 们 混 合
制 成 。 只 要
球 的 飞 翔 性 能 与 用 天 然 羽 毛 和 包 裹 羊 皮 的 软 木 球 托
制 成 的 球 的
性 能 相 似 即 可 。
4.1 一 般 式 样
4.1.1 羽 毛 球 应 有 16 根 羽 毛 固 定 在 球 托 部 。
4.1.2 羽 毛 长 64 毫 米 至 70 毫 米 。 但 每 一 个 球 的 羽 毛 从
托 面 到 羽 毛
尖 的 长 度 应 一 致 。
4.1.3 羽 毛 顶 端 围 成 圆 形 , 直 径 为 58 毫 米 至 68 毫 米 。

4.1.4 羽 毛 应 用 线 或 其 他 适 宜 材 料 扎 牢 。
4.1.5 球 托 直 径 25 毫 米 至 28 毫 米 , 底 部 为 圆 形 。
4.2 羽 毛 球 重 4.74 克 至 5.50 克 。
4.3 非 羽 毛 球 制 成 的 球
4.3.1 用 合 成 材 料 制 成 裙 状 或 羽 毛 。
4.3.2 球 托 如 规 则 4.1.5 所 述 。
4.3.3 尺 寸 和 重 量 同 4.1.2 、 4.1.3 和 4.2 ; 但 由 于 合 成 材
料 与 天 然 羽 毛
在 比 重 、 性 能 上 的 差 异 , 可 允 许 不 超 过 10% 的 误 差 。

4.4 球 的 检 验
4.4.1 验 球 时 , 站 在 端 线 外 , 用 低 手 向 前 上 方 全 力 击
球 , 球 的 飞
行 方 向 须 与 边 线 平 行 。
4.4.2 一 个 具 有 正 常 速 度 的 球 , 应 落 在 离 对 方 端 线 530
-990 毫 米 之
间 的 区 域 内 。
4.5 非 标 准 球
    只 要 球 的 一 般 式 样 、 速 度 和 飞 翔 性 能 不 变 , 经
有 关 国 家 组
织 批 准 , 可 以 变 通 以 上 条 款 。
4.5.1 由 于 海 拔 或 气 候 等 条 件 不 宜 使 用 标 准 球 时 。
4.5.2 如 情 况 特 殊 , 必 须 更 改 才 有 利 于 开 展 比 赛 时 。


5. 球 拍

5.1 一 把 球 拍 的 各 部 分 如 规 则 5.1.1 至 5.1.7 所 述 , 各 部
分 的 规 格 要
求 如 图 E 所 示 。
5.1.1 球 拍 由 拍 柄 、 排 弦 面 、 拍 头 、 拍 杆 、 连 接 喉 组
成 整 个 框 架

5.1.2 拍 柄 是 击 球 者 握 住 球 拍 的 部 分 。
5.1.3 拍 弦 面 是 击 球 者 用 于 击 球 的 部 分 。
5.1.4 拍 头 界 定 了 拍 弦 面 的 范 围 。
5.1.5 拍 杆 通 过 规 则 5.1.6 所 述 的 部 件 连 接 拍 柄 与 拍 头

5.1.6 连 接 喉 ( 如 果 是 这 样 的 结 构 ) 连 接 拍 杆 与 拍 头 。

5.1.7 拍 头 、 连 接 喉 、 拍 杆 和 拍 柄 总 称 拍 框 。
5.2 拍 框 总 长 度 不 超 过 680 毫 米 , 宽 不 超 过 230 毫 米 。

5.3.1 拍 弦 面 应 是 平 的 , 用 拍 弦 串 过 拍 头 十 字 交 叉 或
其 他 形 式 编
织 而 成 。 变 质 的 式 样 应 保 持 一 致 , 尤 其 是 拍 面 中 央
的 编 织 密 度
不 得 小 于 其 他 部 分 。
5.3.2 拍 弦 面 长 不 超 过 280 毫 米 , 宽 不 超 过 220 毫 米 。
5.3.3 不 论 拍 弦 用 什 么 方 式 拉 紧 , 规 定 拍 弦 伸 进 连 接
喉 的 区 域 不
超 过 35 毫 米 , 连 同 这 个 区 域 在 内 的 整 个 拍 弦 面 长 不
超 过 330 毫 米

5.4.1 球 拍 不 允 许 有 附 加 物 和 突 出 部 , 除 非 是 为 了 防
止 磨 员 、 断
裂 、 振 动 , 或 调 整 重 心 的 附 加 物 , 或 预 防 球 拍 脱 手
而 将 拍 柄 系
在 手 上 的 绳 索 ; 但 尺 寸 和 位 置 应 合 理 。
5.4.2 不 允 许 改 变 球 拍 的 规 定 式 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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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 备 的 批 准

    有 关 球 拍 、 球 、 设 备 以 及 试 制 品 能 否 用 于 比 赛 的 问
题 , 由 国 际 羽
联 作 出 裁 决 。 这 种 裁 决 可 由 国 际 羽 联 主 动 作 出 , 或 根 据
对 其 有 切 身 利
益 的 个 人 、 团 体 ( 包 括 运 动 员 、 设 备 厂 商 、 国 家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 的 请 求
作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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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运 动 员

7.1 “ 运 动 员 ” 系 指 所 有 参 加 比 赛 的 人 。
7.2 双 打 比 赛 以 两 名 运 动 员 为 一 方 , 单 打 比 赛 以 一 名
运 动 员 为 一
方 。
7.3 有 发 球 权 的 一 方 叫 发 球 方 , 对 方 叫 接 发 球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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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掷 挑 边 器

8. 1 比 赛 前 , 双 方 应 掷 挑 边 器 。 嬴 的 一 方 将 在 规 则 8
.1.1 或 8.1.2 中
作 出 选 择 。
8.1.1 先 发 球 或 先 接 发 球 。
8.1.2 一 个 场 区 或 另 一 个 场 区 。
8. 2 输 方 在 余 下 的 一 项 中 作 出 选 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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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计 分

9. 1 除 非 另 有 商 定 , 一 场 比 赛 以 三 局 两 胜 定 胜 负 。
9.2 只 有 发 球 方 才 能 得 分 。
9.3 双 打 和 男 子 单 打 ( 规 则 9.6 的 情 况 除 外 ) 先 得 15 分
的 一 方 胜 一 局

9.4 女 子 单 打 ( 规 则 9.6 的 情 况 除 外 ) 先 得 11 分 的 一 方
胜 一 局 。
9.5.1 13 平 或 14 平 ( 女 子 单 打 9 平 或 10 平 ) 时 , 先 获 得
13 分 或 14 分 (
女 子 单 打 9 分 或 10 分 ) 的 一 方 , 可 以 选 择 “ 再 赛 ” 或
“ 不 再 赛 ”

9.5.2 这 一 选 择 只 能 在 规 定 分 数 第 一 次 出 现 , 下 一 次
发 球 发 出 前
作 出 。
9.5.3 13 平 ( 女 子 单 打 9 平 ) 时 不 选 择 “ 再 赛 ” , 在 14
平 ( 女 子 单 打
10 平 ) 时 先 获 14 分 ( 女 子 单 打 10 分 ) 者 仍 可 选 择 “ 再
赛 ” 。
9.6 选 择 “ 再 赛 ” 后 从 “ 0 比 0 ” 开 始 报 分 , 先 获 ( 规
则 9.6.1 至
9.6.4) 再 赛 分 数 的 一 方 胜 该 局 。
9.6.1 13 平 再 赛 5 分 ;
9.6.2 14 平 再 赛 3 分 ;
9.6.3 9 平 再 赛 3 分 ;
9.6.4 10 平 再 赛 2 分 。
9.7 下 一 局 开 始 时 由 上 一 局 的 胜 方 先 发 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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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交 换 场 区

10.1 以 下 情 况 运 动 员 应 交 换 场 区 ;
10.1.1 第 一 局 结 束 ;
10.1.2 第 三 局 开 始 前 ;
10.1.3 第 三 局 中 或 只 进 行 一 局 的 比 赛 中 , 当 领 先 的 一
方 得 分 为 11
分 或 一 局 的 6 分 或 15 分 一 局 的 8 分 时 。
10.2 运 动 员 未 按 规 则 10.1 的 规 定 交 换 场 区 ,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交 换 ,
已 得 分 数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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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 球

11.1 合 法 发 球
11.1.1 发 球 时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允 许 非 法 延 误 发 球 ;
11.1.2 发 球 员 和 接 发 球 员 都 必 须 站 在 斜 对 角 发 球 区 内
发 球 和 接 发
球 , 脚 不 能 触 及 发 球 区 的 界 线 ; 两 脚 必 须 都 有 一 部
分 与 地 面 接
触 , 不 得 移 动 , 直 至 将 球 发 出 ( 规 则 11.4) 。
11.1.3 发 球 员 的 球 拍 必 须 先 击 中 球 托 , 与 此 同 时 整 个
球 要 低 于 发
球 员 的 腰 部 。
11.1.4 击 球 瞬 间 , 球 拍 杆 应 指 向 下 方 , 从 而 使 整 个 排
头 明 显 低 于
发 球 员 的 整 个 握 拍 手 部 ( 如 图 F) 。
11.1.5 发 球 开 始 ( 规 则 11.2) 后 , 发 球 员 的 球 拍 必 须 连
续 向 前 挥 动 ,
直 至 将 球 发 出 。
11.1.6 发 出 的 球 必 须 向 上 飞 行 过 网 , 如 果 不 受 拦 截 ,
应 落 入 接 发
球 员 的 发 球 区 内 。
11.2 一 旦 双 方 运 动 员 站 好 位 置 , 发 球 员 的 球 拍 头 第 一
次 向 前 挥 动
即 为 发 球 开 始 。
11.3 发 球 员 须 在 接 发 球 员 准 备 好 后 才 能 发 球 , 如 果 接
发 球 员 已 试
图 接 发 球 则 被 认 为 已 做 好 准 备 。
11.4 一 旦 发 球 开 始 ( 规 则 11.2) , 球 被 发 球 员 的 球 拍 触
及 或 落 地 即
为 发 球 结 束 。
11.5 双 打 比 赛 , 发 球 员 或 接 发 球 员 的 同 伴 站 位 不 限 ,
但 不 得 阻 挡
对 方 发 球 员 或 接 发 球 员 的 视 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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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单 打

12.1 发 球 员 的 分 数 为 0 或 双 数 时 , 双 方 运 动 员 均 应 在
各 自 的 右 发
球 区 发 球 或 接 发 球 。
12.2 发 球 员 的 分 数 为 单 数 时 , 双 方 运 动 员 均 应 在 各 自
的 左 发 球 区
发 球 或 接 发 球 。
12.3 如 “ 再 赛 ” , 发 球 员 应 以 该 局 的 总 得 分 , 按 规 则
12.1 和 12.2
的 规 定 站 位 。
12.4 球 发 出 后 , 由 发 球 员 和 接 发 球 员 交 替 对 击 直 至 “
违 例 ” 或 “
死 球 ” 。
12.5.1 接 发 球 员 违 例 或 因 球 触 及 技 发 球 员 场 区 内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发 球 员 就 得 一 分 。 随 后 , 发 球 员 再 从 另 一 发 球 区
发 球 。
12.5.2 发 球 员 违 例 或 因 球 触 及 发 球 员 场 区 内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发
球 员 即 失 去 发 球 权 。 随 后 , 接 发 球 员 成 了 发 球 员 ,
双 方 均 不 得
双 方 均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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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双 打

13.1 一 局 比 赛 开 始 和 每 次 获 得 发 球 权 的 一 方 , 都 应 从
右 发 球 区 发
球 。
13.2 只 有 接 发 球 员 才 能 接 发 球 ; 如 果 他 的 同 伴 去 接 球
或 被 球 触 及
, 发 球 方 得 一 分 。
13.3.1 自 发 球 被 回 击 后 , 由 发 球 方 的 任 何 一 人 击 球 ,
然 后 由 接 发
球 方 的 任 何 一 人 击 球 , 如 此 往 返 直 至 死 球 。
13.3.2 自 发 球 被 回 击 后 , 运 动 员 可 以 从 网 的 各 自 一 方
任 何 位 置 击
球 。
13.4.1 接 发 球 方 违 例 或 因 球 触 及 接 发 球 方 场 区 内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发 球 方 得 一 分 , 原 发 球 员 继 续 发 球 。
13.4.2 发 球 方 违 例 或 应 球 触 及 发 球 方 场 区 内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原
发 球 员 即 失 去 发 球 权 , 双 方 均 不 得 分 。
13.5.1 每 局 开 始 首 先 发 球 的 运 动 员 , 在 该 局 本 方 得 分
为 0 或 双 数
时 , 都 必 须 在 右 发 球 区 发 球 或 接 发 球 ; 得 分 为 单 数
时 , 则 应 在
左 发 球 区 发 球 或 接 发 球 。
13.5.2 每 局 开 始 首 先 接 发 球 的 运 动 员 , 在 该 局 本 方 得
分 为 0 或 双
数 时 , 都 必 须 在 右 发 球 区 接 发 球 或 发 球 ; 得 分 为 单
数 时 , 则 应
在 左 发 球 区 接 发 球 或 发 球 。
13.5.3 上 述 两 条 相 反 形 式 的 站 位 使 用 于 他 们 的 同 伴 。

13.5.4 如 有 再 赛 , 则 以 该 局 本 方 总 得 分 , 按 规 则 13.5.
1 至 13.5.3 的 规
定 站 位 。
13.6 发 球 必 须 从 两 个 发 球 区 交 替 发 出 ( 规 则 14 和 16 的
规 定 除 外 ) 。
13.7 任 何 一 局 的 首 先 发 球 员 失 去 发 球 权 后 , 由 该 局 首
先 接 发 球 员
发 球 , 然 后 由 首 先 接 发 球 员 的 同 伴 发 球 , 接 着 由 他
们 的 对 手 之
一 发 球 , 再 由 , 另 一 对 手 发 球 , 如 此 传 递 发 球 权 。

13.8 运 动 员 不 得 有 发 球 顺 序 错 误 和 接 发 球 顺 序 错 误 ,
或 在 同 一 局
比 赛 中 连 续 二 次 接 发 球 ( 规 则 14 和 16 的 规 定 除 外 ) 。

13.9 一 局 胜 方 中 的 任 一 运 动 员 可 在 下 一 局 先 发 球 , 负
方 中 的 任 一
运 动 员 可 先 接 发 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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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 球 区 错 误

14.1 以 下 情 况 为 发 球 错 误 ∶
14.1.1 发 球 顺 序 错 误 ;
14.1.2 从 错 误 的 发 球 区 发 球 ;
14.1.3 在 错 误 的 发 球 区 准 备 接 发 球 , 且 球 已 发 出 。
14.2 发 球 区 错 误 的 处 理 ;
14.3 如 果 因 发 球 区 错 误 而 “ 重 发 球 ” , 则 该 回 合 无 效
, 纠 正 错 误
重 发 球 。
14.4 如 果 发 球 区 错 误 未 被 纠 正 , 比 赛 也 应 继 续 进 行 ,
并 且 不 改 变
运 动 员 的 新 发 球 区 和 新 发 球 顺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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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违 例

15.1 发 球 不 合 法 ( 规 则 11.1) ;
15.2 发 球 员 发 球 时 未 击 中 球 ;
15.3 发 球 时 , 球 过 网 后 挂 在 网 上 或 停 在 网 顶 ;
15.4 比 赛 时 ∶
15.4.1 球 落 在 球 场 界 线 外 ;
15.4.2 球 从 网 孔 或 网 下 穿 过 ;
15.4.3 球 不 过 网 ;
15.4.4 球 碰 屋 顶 、 天 花 板 或 四 周 墙 壁 ;
15.4.5 球 触 及 运 动 员 的 身 体 或 衣 服 ;
15.4.6 球 触 及 场 外 其 他 人 或 物 体 ( 由 于 建 筑 物 的 结 构
问 题 , 必 要
时 地 方 羽 毛 球 组 织 可 以 指 定 羽 毛 球 触 及 建 筑 物 的 临
时 规 定 , 但
其 国 家 组 织 有 否 决 权 ) ;
15.5 比 赛 时 , 球 拍 与 球 的 最 初 接 触 点 不 在 击 球 者 网 的
这 一 方 ( 击
球 者 击 球 后 , 球 拍 可 以 随 球 过 网 ) ;
15.6 比 赛 进 行 中 ∶
15.6.1 运 动 员 球 拍 、 身 体 或 衣 服 触 及 网 或 网 的 支 撑 物

15.6.2 运 动 员 的 球 拍 或 身 体 从 网 下 侵 入 对 方 场 区 , 妨
碍 对 方 或 使
对 方 分 散 注 意 力 ;
15.6.3 妨 碍 对 方 , 如 阻 挡 对 方 紧 靠 球 网 的 合 法 击 球 ;

15.7 比 赛 时 , 运 动 员 故 意 分 散 对 方 注 意 力 的 任 何 举 动
, 如 喊 叫 、
故 作 姿 态 等 ;
15.8 比 赛 时 ∶
15.8.1 击 球 时 , 球 夹 在 和 停 滞 在 拍 上 紧 接 着 又 被 拖 带

15.8.2 同 一 运 动 员 两 次 挥 拍 连 续 击 中 球 两 次 ;
15.8.3 同 方 两 名 运 动 员 连 续 各 击 中 球 一 次 ;
15.8.4 球 触 及 运 动 员 球 拍 后 继 续 向 其 后 场 飞 行 ;
15.9 运 动 员 严 重 违 反 或 一 再 违 反 规 则 18 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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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重 发 球

    有 裁 判 员 宣 判 “ 重 发 球 ” , 用 于 中 断 比 赛 。
16.1 遇 不 能 遇 见 或 以 外 的 情 况 , 应 重 发 球 。
16.2 除 发 球 外 , 球 过 网 后 挂 在 网 上 或 停 在 网 顶 , 应 重
发 球 。
16.3 发 球 时 , 发 球 员 和 接 发 球 员 同 时 违 例 , 应 重 发 球

16.4 发 球 员 在 接 发 球 员 未 做 好 准 备 时 发 球 , 应 重 发 球

16.5 比 赛 进 行 中 , 球 托 与 七 的 其 他 部 分 完 全 分 离 , 应
重 发 球 。
16.6 司 线 员 未 看 清 , 裁 判 员 也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时 , 应 重
发 球 。
16.7 “ 重 发 球 ” 时 , 最 后 一 次 发 球 无 效 , 原 发 球 员 重
新 发 球 ( 规
则 14 的 规 定 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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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死 球

    下 列 情 况 为 死 球 ∶
17.1 球 撞 网 并 挂 在 网 上 , 或 停 在 网 顶 ;
17.2 球 撞 网 或 网 柱 后 开 始 在 击 球 者 这 一 方 落 向 地 面 ;

17.3 球 触 及 地 面 ;
17.4 “ 违 例 ” 或 “ 重 发 球 ” 已 被 宣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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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比 赛 连 续 性 、 行 为 不 端 及 处 罚

18.1 比 赛 从 第 一 次 发 球 起 至 比 赛 结 束 应 是 连 续 的 ( 规
则 18.2 和 18.3
规 定 除 外 ) 。
18.2 下 列 比 赛 中 , 每 场 比 赛 的 第 二 局 第 三 局 之 间 应 允
许 有 不 超 过
5 分 钟 的 间 歇 ;
18.2.1 国 际 比 赛 项 目 ;
18.2.2 国 际 羽 联 批 准 的 比 赛 ;
18.2.3 在 所 有 其 他 的 比 赛 中 ( 除 非 该 国 家 组 织 预 先 公
布 不 允 许 这
一 间 歇 ) 。
18.3 遇 有 不 是 运 动 员 所 能 控 制 的 情 况 , 裁 判 员 可 根 据
需 要 暂 停 比
赛 。 如 果 比 赛 展 厅 , 已 得 分 数 有 效 , 续 赛 时 由 该 分
数 算 起 。
18.4 不 允 许 运 动 员 为 恢 复 体 力 或 喘 息 , 或 接 受 场 外 指
导 而 中 断 比
赛 。
18.5.1 比 赛 时 不 允 许 运 动 员 接 受 指 导 ( 规 则 18.2 和 18.3
的 规 定 除 外 )

18.5.2 在 一 场 比 赛 中 , 运 动 员 未 经 裁 判 员 同 意 , 不 得
离 开 场 地 (
规 则 18.2 所 述 除 外 ) 。
18.6 只 有 裁 判 员 能 暂 停 比 赛 。
18.7 运 动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8.7.1 故 意 引 起 比 赛 中 断 ;
18.7.2 故 意 改 变 球 的 速 度 ;
18.7.3 举 止 无 礼 ;
18.7.4 规 则 未 述 的 其 他 不 端 行 为 。
18.8 对 违 反 规 则 18.4 、 18.5 或 18.7 的 运 动 员 , 裁 判 员 应
执 行 ∶
18.8.1 警 告 ;
18.8.2 对 已 被 警 告 过 的 一 方 判 违 例 。
18.8.3 对 严 重 违 反 或 屡 犯 者 判 微 粒 并 立 即 向 裁 判 长 报
告 , 裁 判 长
有 权 取 消 其 比 赛 资 格 。
18.9 未 设 裁 判 长 时 , 竞 赛 负 责 人 有 权 取 消 违 反 者 的 比
赛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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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裁 判 职 责 和 申 述

19.1 裁 判 长 对 竞 赛 全 面 负 责 。
19.2 临 场 裁 判 员 主 持 一 场 比 赛 并 管 理 该 场 地 及 其 周 围
。 裁 判 员 向
裁 判 长 负 责 ; 未 设 裁 判 长 时 , 向 竞 赛 负 责 人 负 责 。

19.3 发 球 裁 判 员 负 责 宣 判 发 球 违 例 ( 规 则 11) 。
19.4 司 线 员 负 责 宣 判 界 内 球 或 界 外 球 。
19.5 裁 判 员 应 委 会 和 执 行 《 羽 毛 球 比 赛 规 则 》 , 及 时
地 宣 判 “ 违
例 ” 或 “ 重 发 球 ” 等 。
19.6 裁 判 员 对 申 述 应 在 下 一 次 发 球 前 作 出 裁 决 。
19.7 裁 判 员 应 使 运 动 员 和 观 众 能 了 解 比 赛 的 进 程 。
19.8 裁 判 员 可 与 裁 判 长 磋 商 、 安 排 、 撤 换 司 线 员 或 发
球 裁 判 员 。
19.9 裁 判 员 不 能 推 翻 司 线 员 和 发 球 裁 判 员 对 事 实 的 裁
决 。
19.10.1 在 缺 少 临 场 裁 判 人 员 时 , 裁 判 员 应 就 无 人 执 行
的 职 责 作 出
安 排 。
19.10.2 有 临 场 裁 判 人 员 不 能 作 出 判 断 时 , 由 裁 判 员 执
行 他 的 职 责
或 “ 重 发 球 ” 。
19.11 裁 判 员 有 权 暂 停 比 赛 。
19.12 裁 判 员 应 记 录 与 18 条 的 情 况 并 向 裁 判 长 报 告 。

19.13 裁 判 员 应 将 所 有 仅 与 规 则 问 题 有 关 的 申 述 提 交
裁 判 长 ( 这 类
申 述 , 运 动 员 必 须 在 下 一 次 发 球 击 出 前 提 出 ; 如 在
一 局 结 尾 ,
则 应 在 离 开 场 地 前 提 出 ) 。

附∶世界羽联最新修订实验性比赛规则

1.现 行 计 分 制 度 仍 维 持 不 变 。
2.男 单 、 男 双 、 女 双 、 混 双 每 局 15 分 中 , 有 一 方 先 达
到 8 分 时 , 由 裁
判 强 制 休 息 90 秒 ; 女 单 每 局 11 分 中 , 有 一 方 先 达 到
6 分 时 , 裁 判 措
施 如 上 。
3.在 第 一 局 和 第 二 局 间 , 最 多 允 许 90 秒 的 休 息 。
4.在 第 二 局 和 第 三 局 间 , 最 多 允 许 5 分 钟 的 休 息 。
5.根 据 规 则 , 每 局 中 , 双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要 求 暂 停 30
秒 。
6.在 裁 判 允 许 下 , 比 赛 中 球 员 可 要 求 喝 水 、 擦 汗 或 拖
地 。
7.休 息 时 选 手 仅 能 留 在 场 内 , 教 练 可 在 场 边 指 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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